勞工休假、例假、特休出勤1小時,雇主就須加發8小時工資?

為什麼勞工之休假、例假或特別休假之完整性,即便休假、例假或特別休假只加班1小時,雇主就須加發1日(8小時)工資?

1.這是法律解釋的問題,就立法技術或方式而言,勞工於工作日之正常工時結束後,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或第3項所定程序加班者,其加班費計算標準於同法第24條第1項明文係按時數計算;如係同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加班,其加班費計算標準係規範在同法第24條第2、3項並以「作1進4」為計給單位。

2.至於休假、例假或特別休假之加班,係規範在同法第39條與第40條,同法第39條規定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,「工資應加倍發給」並非規定「工資應按其時數加倍發給」,第40條規定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,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。「但停止假期之工資,應加倍發給」並非規定「但停止假期之工資,應按其時數加倍發給」。

3.是以,勞工於休假、特別休假或例假加班,在8小時內,雇主均應加給1日工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