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一日工資」於計算特休未休完之加班費時,對員工有何影響?

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-1條規定,特休假未休完,僱主要按勞工未休完天數,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。其中,所謂的一日工資,又是如何定義呢?(延伸閱讀:新勞基法施行細則 四重點報你知)

為何「特休未休工資」是以最近一個月的正常工資的平均作為基礎?而這裡的「工資」與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「原領工資」概念是相同的。

假設員工甲每月實領之薪資包含了:本薪+夜點費+津貼+加班費,適逢本月結算特休未休完天數30天,試問,本月員工甲可領多少錢?

理論上,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,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,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,均係工資。

因此,理論上員工甲的一日工資是:

(本薪+夜點費+津貼)÷30

故員工甲的特休未休完加班費是:

[(本薪+夜點費+核能津貼)÷30]×30

但是,事業單位計算一日工資時,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一點工資之計算期間內,法無明定,而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。

而台電在計算一日工資時,夜點費、津貼、加班費會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嗎?

當然沒有。

目前,台電公司在計算特休未休完加班費時的一日工資,僅計算本薪的部份。所以,這便是工會存在的價值。日後,將進行勞資協商,以捍衛員工權益。

備註:

一日工資、原領工資、平均工資之區別說明如下:

  • 一日工資:計算特別休假未休完加班費(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-1)
  • 原領工資:計算職業災害補償(勞基法第59條)
  • 平均工資:資遣費、退休金、工資終結補償、殘廢補償、喪葬費補償及死亡補償的計算基礎(勞基法第2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