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勞工甲每天工作通勤皆以機車代步,晚上6點下班後都習慣繞道載子女下課回家。某日勞工甲被老闆要求加班至9點,在子女學校前道路騎乘機車,因精神不濟一時超速未閃過大坑洞跌倒,而因當時勞工甲未載安全帽導致傷勢嚴重。試問:勞工甲是否可以通勤職災為由,主張雇主應負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職災補償責任?
又勞工甲之公司抗辯肇事地點非其正常反家路線,肇事時間與正常下班時間有明顯差距,勞工甲自己騎乘機車超速也沒帶安全帽等事由拒絕補償,試問公司上開說法是否站得住腳?
雇主或主管常告訴我們,「沒帶安全帽發生交通事故不算職災」、「超速發生事故,不算職災」、「違規發生事故,不算職災」,真是如此嗎?
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如下:
|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、第九條、第十條、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視為職業傷害: | 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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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歸法令面,第18條並未規範安全帽事項,是故,只要是非18條負面表列之項目,皆可認定為職業災害。
又,「超速」是屬於第18條第八項所規定之「競駛」嗎?
事實上,第18條並未規範超速,超出限速多少算競速呢?因此,超速並不等於「競速」。
再來,「接送小孩」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,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,得視為職業傷害。惟仍應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