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每月加班46小時是否過勞?

問題:

1.每月固定加班46小時是否有過勞現象?

2.又,先行每月加班40小時,如每月突發加班皆超過10小時,是否過勞?


衍生問題:

3.加班補休,10個月後才補,第10個月心血管疾病發病,是否過勞?

4.連續6個月加班補休,其補休尚未休,還在保留階段,結果心血管疾病發疾,是否過勞?

 

答:

1.單月加班46小時不算過勞,但連續6個月如此則有過勞情形。

依據職業促發,過勞之認定需有「工作負荷過重」事實,認定要件包括:(1)異常的事件;(2)短期工作過重;(3)長期工作過重。職安署表示,因應105年1月1日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,爰邀集職業醫學、心臟內科、流行病學及法學等專家開會研商,將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中長期工作過重之評估標準加回8小時,與日本一致。原本發病前1個月因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之加班時數,由92小時修正為100小時,發病前2至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,由72小時修正為80小時;另發病前1至6個月因加班造成與發病間之關連性,隨著時數增加而增強之月平均加班時數,則由37小時修正為45小時。

因此,單月加班46小時可以,長期而言則會被認定為過勞。


2.雖然突發不計入單月46小時加班,事後也有適當的休息,但突發工作辛苦,因此這10小時在過勞認定基準,是會被計入。也就是40+10=50小時,屬於過勞。


3.當月加班,當月補休,視同未加班;但保留至10個月後才補休,會被視同每月超過45小時,屬於過勞。

4.同第3,如能舉證發病與工作之因果關係,雖未超過加班時數,亦會被認定過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