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班前買早餐發生意外,是職災嗎?
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平日居住在就業場所,於工作開始前從日前居、住處所外出用餐,於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。
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 條立法意旨,係勞工出勤工作後,雇主如未提供餐食,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,為必要之外出用餐,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,未違反傷病審查準則第18 條各款情事,視為職業傷害。另本會88 年6 月21 日台88 勞保3 字第026264 號函示略以,
上班前前往早餐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,核屬上班前之私人行為,不得視為職業傷害。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8 月9 日勞保3 字第1010022956 號函"
就上開解釋令看起,上班前前往早餐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,核屬上班前之私人行為,不得視為職業傷害,事實上:
何謂「上班前」?從住所出發至上班地點,稱之為「上班」。
真正的重點在:非屬日常生活所必須,且所繞路線甚不合理。
【繞遠路】,多遠?難認定。
上述是公司主管的要求。
法規是:合理的路線,日常生活所必須即可。
重點在於勞工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項所列,只要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,縱使繞路也可認定是公傷,若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,且事業單位亦可舉證,即使不繞路也無法被認定為公傷。
因此,只要符合「合理路線」、「日常生活所必須」即可。買早餐、買晚餐、接送小孩、加油、購買生活用品…等,均屬「日常生活所必須」。
